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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3-10 浏览量:

 

教学厅函〔2010〕 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日,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同意,中央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为贯彻落实上述两个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和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流程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员工;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申领程序和监督管理
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注册登录教育部老员工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按照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
2.所在高校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3.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员工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的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校和员工本人都可随时查询。
4.工作流程建议。应届毕业生在网上提交申请后,所在高校应在3-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网上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高校提交的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由高校自行打印并发放。原则上应在高校毕业生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5.规范管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国家教育行政门部统一样式并印制(带防伪标志),按毕业生比例下发至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分发到高校并在网上审核确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若遗失或损毁,高等学校应依申请及时补发、换发。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领流程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一)
员工网上申请
注册登录教育部老员工创业服务网(http://cy.ncss.org.cn), 按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
高校网上初审
所在高校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确认。
高校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复核通过后,由所在高校打印并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相关部门和员工本人都可随时查询。
员工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失业登记证》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员工享受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减免税申请及税务机关所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向创业所在地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通过审核后,享受相关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二)
员工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生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提交申请相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