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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于飞教授应邀做客温州法治大讲坛•私法名家论坛

来源: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 发布时间:2020-09-24 浏览量:

2020年9月22日晚7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经理于飞教授应邀做客温州法治大讲坛·私法名家论坛第一讲,私法名家论坛由温州市政法委、温州市法学会、温州市律师协会、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主办,bv1946私法研究中心、bv1946民商法创新团队协办。

于飞教授讲座题为《我国民法典中实质债法总则的确立和解释论展开》,本次讲座采取线上方式进行,由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经理王宗正教授主持,钟瑞栋教授、任江副教授与谈。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的老师、员工,温州市法律实务界代表以及全国各地的法律专业人士共300多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在对论题进行初步介绍后,于飞教授分别从五个部分向我们展示其观点。第一部分是债法总则的存在必要性分析,对债法总则缺失之弊进行说明,重点讲述了“参照适用”与“适用”之间的差异;同时通过剖析例外情况的存在否定债法存在之必要性这一观点,反向论证债法总则存在之必要。第二部分是我国《民法典》中的实质债法总则与债法体系,一方面《民法典》第118条第2款为我国债法体系奠定基础;另一方面《民法典》第468条确立了我国实质债法总则模式。提出了合同编通则的债总化调整:属于债法总则规定的,将原来合同式的表述修改为债法总则的表述;新增条文属于债法总则规定的统一使用债法表述,不使用合同法表述。第三部分是我国《民法典》实质债法总则的规则体系,详细阐述了识别的若干标准和我国《民法典》债法总则规定的具体识别与体系构建。第四部分则是对“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解释论探索,提出了三点:“根据其性质”并非指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性质差异;债的不同标的的性质差异是“根据其性质”的重要内容;“根据其性质”应扩及“目的”。第五部分是实质债法总则的体系效益,分享了三点见解:可以将准合同概念置于一边,给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留下更宽广的解释和发展空间;悬赏广告不必作合同化解释;保持债的体系的开放。最后于飞教授强调,要认识到实质债法总则及债法体系的重要性,并呼吁我们按照《民法典》业已确立的实质债法总则和债法体系来发展我国的民法解释论。

整个讲座持续了将近三个小时,王宗正教授、钟瑞栋教授以及任江副教授对此次演讲予以高度评价,并与于飞教授进行了积极地互动,围绕着实质债法总则,对民法立法历史、民法体例和立法技术进行了讨论,并明确了法学方法论对于法学学习的重要性。同学们也踊跃提问,于飞教授慷慨解惑,把整个讲座推向了高潮。

讲座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