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1至22日,由浙江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东南学术杂志社主办,bv1946法政学院、bv1946人工智能+司法改革研究基地承办的“智能裁判和社会法治建设”学术研讨会在公司成功举行,来自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审计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浙江工商大学等院校的学者以及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浙江省法学会、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温州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工智能开发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人士共70多人参会,会议主题为“智能裁判和社会法治建设”,会议围绕智能裁判基本理论、人工智能在仲裁中的应用以及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应用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讨。综述如下:
主旨报告(一)
长江学者、浙江大学光华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教授、博导胡铭老师在《智能裁判的可能性及其限度》之主旨报告中指出:智能裁判的研究不能局限于单一的法律学科,而是可以通过诉讼法和司法制度的角度来解读。同样研究的背景要基于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三个前提。当前国际上关于人工智能跟法律的研究已经是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体系,但我国仍处于初级阶段。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运用主要是将法律专家的知识和经验,例如法律文本、裁判文书、法律条文等,转换输出为机器计算机语言这样的一个过程。西方国家对此是一种审慎的态度,但我国在实务中已经进行了一些尝试,比较典型的代表就是上海的206系统,上海的206系统自开发以来,一直努力打通刑事案件公检法的一体化,希望能够解决看得见、摸得着、可操作的,标准化、数据化的认定,减少司法资源,解决公检法三家在证据适用上的不统一等问题。而这些实际上可以用三个关键词来归纳概括,一个叫网络化,一个是阳光化,一个是智能化。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中已经有所运用,但是在智能裁判领域还是略有欠缺,对此建议利用互联网的通讯技术进行文件信息的传递,然后进一步利用前沿技术,采集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履行情况等,并就此智能生成裁判申请书、证据清单、裁判文书等文件,从而协助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减少人工参与的环节,提高效率。当然在实际建设中,可能还有一些我们认为可能做不到或者有限制的,比如说这种智慧仲裁仍然是一种被动的智能,而非主动的智能,这种情况下基于独立思考处理问题的能力较弱,受到他所收集的信息的限制等。那么未来智能裁判到底是能成功还是成仁,让我们拭目以待。
bv1946法政学院周湖勇老师在《劳动人事争议智能仲裁院建设标准》之主旨报告中指出:我们首先要明确今天所讲的智能中的仲裁都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它和广义上的民事仲裁是有很大的差异的。在此,我们要对智能仲裁做一个清晰的界定。我从几个方面来揭示一下智能仲裁的含义,第一个是,核心理念,理念价值形成技术核心,从这个方面来考虑,我们智能审判核心还是以需求作为导向,推进方案的制定。第二个是,价值取向,我们说智能仲裁本质。其实涉及的就是仲裁和诉讼相比在哪里不同?换言之就是我们诉讼可能更多是公正,而劳动争议仲裁它既要有公正又有效力,同时还要便捷,就是普通老百姓他能够不借助专业律师,也能进行仲裁。我觉得这一点怎么都不能变,这是它本质的一个最主要的体现。智能裁判的应用范围,刚才我们胡教授也做了一个说明,其实劳动仲裁很多方面和法院具有相似之处,但是更多的是区别。例如衔接问题,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是一调一裁两审的体制,其中这个衔接很重要,而这也是它的特殊之处。劳动关系的密集程度,是我们经济晴雨表的体现。通过案件对我们的劳动关系预警的功能,这是与诉讼不一样的地方。还有另一处不同,就是说我们劳动争议要解决矛盾的便捷问题,比如法律执行能够同时跟进等。目前智能裁判作为一种技能裁判技术,只是说把这些书记员、法官从一些数据的工作当中解放出来,还没有真正达到自主、开放这个功能。所以这样的话,我们要对整个的劳动职业流程进行改造、创新。我们特别强调一点,就是说要分流案件,尽量要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所以我特别强调流程标准,比如强调庭前调解的功能,我们这一块目前做的不好,分流案件不够,所以就导致仲裁压力很大。对此核心就是要构建多元化的机制。总体来讲,我们现在的能力还是很有限,还有很多的技术问题和技术的障碍。尤其是现在人工智能还是只是把一些人工智能的技术平移到我们材料领域里面,它还没有做到精细化地步。最后就是我们对整个智能仲裁建设的一些问题,包括对裁判公正,责任分配,仲裁权威的树立,仲裁员能动性的发挥等。只有解决了以上的大部分问题,才能够真正建设出智能的仲裁院。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经理张送智老师在《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互联网+仲裁的实施情况》之主旨报告中指出:今天主要是来学习学习,也借这个机会向各位报告一下我们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互联网+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情况。我们省是民营经济大省,也是劳动人事争议的大省。在过去的连续七年时间,每年平均劳动争议案件量保持在11万件以上,位居全国前三。在2018年,案件量增长达到14.8%,达到了13.07万元,涉及劳动者20.04万人。也就是面对这样的案件量的压力下,我们一直在努力借助信息技术的手段来助推我们的争议处理工作。所以我们从省一级出发,经过三期的建设,目前已经形成了一网一库一系统一平台这样一个格局。另外建设有,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它主要是起到一个信息的发布功能,实时的公开案件办理信息、案件开庭排期、公告送达,甚至有全省的仲裁机构仲裁员、调解系统调解员名册,第二个是一个办事办案系统,它集成了我们现在的仲裁业务、调解业务,还有网络服务这些功能模块。目前我们的案件系统里面已经有26.8万起案件的数据,乡镇调解机构有1388个调解组织在使用。这是一个办案系统,还有一个平台,目前已经上线网络调解功能的设计,实现了从申请调解到分派调解员,组织调解,提交证据材料,组织进行网络视频调解,异地之间的面对面调解,最后制作调解协议,电子签章,电子送达签收。这是我们的网络调解平台,我们在去年底上线到现在为止已经处理了有800多起的调解案例,因为没有宣传,我的目标是整个平台完整以后再展开宣传。我们这个系统里面就可以随时监测到全省市县乡派出庭调解组织的任何一个案件,它们没有超期开展,超期多少天是随时都能接收到,最主要我们还在探索一个案件的案件量预测,我们做了一个模型,从最初的几个数据来看,误差率低的达到0.87%,高还是比较高。所以它的模型还是不完整的,如果再接入到我们就业系统,使用劳动监察和欠薪预警平台,以及纳税数据后,我们的再完善一下我们的预测模型,我相信这个预测量会更准确。还有一个我们现在已经做了数据的共享。这里看到的一个网页是我们已经跟法院的办案系统进行了数据的共享,是我们仲裁处理过案子不服的到法院去,我们是可以互通的,都能看到。同时我们还共享公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社保缴纳这些数据。下一步目前来讲,我们主要感觉有这几个问题,第一个是法律效力的问题,比如说像电子送达、网络庭审、文书、庭审笔录签字确认、协议在线签确认这些方面的效力。第二个是,证据认证,如果说碰到当事人故意刁难,有可能我们要只能转到线下去进行执行。第三个是,今后要推的智能仲裁这一块,我们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还不是很达标,还有就是不规则数据的分析能力,我们还欠缺。智能仲裁,我的理解是什么?一句话就是所谓智能就是利用这个功能,帮助人干了以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干的事。那么在调解、仲裁这一块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是程序,程序上有了,需要服务的人会往前走,按程序走下去。第二个就是实体,就是它会为案件纠纷的裁判,提供参考和裁判的依据建议意见,甚至直接作出处理结果。我们浙江省劳动人事对调解仲裁工作目前还只是处于互联网加调解工作就是服务功能的外拓的阶段,离我们这次的智能仲裁还有一定距离,最主要就是数据的积累,数据的分析这块还是欠缺的,也借这次机会,也请各位专家学者对我们这江淮及仲裁工作多多帮助,多多支持,也多提宝贵意见。
与评专家上海财经大学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教授 、博士生导师王全兴老师指出:我个人对人工智能的态度是倾向于保守的,谈这些东西,我感到很惭愧。于是我想谈这次论坛给我的启发,主要是两部分,第一部分。谈谈我们bv1946的机构。bv1946的派出庭是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的一个必然。因为好几年以前,湖勇就跟我谈过这个事,说他们在学校里办一个仲裁,我觉得非常好。这应该说是当年的一个制度创新和体制上创新,为什么我们国家现在提出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政体有能力现代化,而这个国家治理现代化,这是很高大上的一个目标。这个目标有哪些?至少有社会化。所谓社会化就是社会治理,是政府与社会共治。再一个就是法制化,没有法制化哪里有国家治理现代化,我看现在浙江之所以能够在bv1946建这么多种产品。就是社会化治理的创新。不管是什么实体化,什么建设化,案多人少,忙不过来,就必须借助社会力量。但是,我们每次开会,下面的就说编制少了,我说你靠国家编制增加配置来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是不可能。利用社会力量,按弥补国家编制的不足,就是一个最好的解决方案。而且bv1946的派出庭不仅仅是社会力量,更是专家型社会力量。这就是非常好的尝试。第二点就是关于智能仲裁的问题。我想谈几点看法。第一点,智能仲裁,现在是趋势。但是,我觉得还是要处理好速度和质量的问题。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是既能够快速增长,也能够高质量发展。我认为智能仲裁也应该这样。我们在速度上可能很快,但是仍应该要控制好速度和质量的关系,以提高质量为首要,不要盲目追求发展速度。第二点,人工智能与人类智慧的关系。如果只有人工智能,没有人类智慧同样不行。比如说我们考虑到我们人类智慧中,人文精神、人文关怀,它怎样和人工自然结合起来,让人工智能能够体现人文内涵。我们法治是有取向的,它的本质是公平和正义,这是我们仲裁的使命。我们的法制工作要有效率,但是在使用人工智能提高效率的同时,也要有人文精神和法治的取向。人工智能在智慧仲裁中的发展,我们应该理性对待,而积极谨慎探索。所谓理性对待,就说要考虑这种智能化人工,的优势和劣势。学会辩证的思维来看问题。我们的之前几位的发言,都是很理性的,都知道他有多少好处,但是也知道它的局限。所以,我们重视人工智能手段,但是通过人工智能所省下来的时间,省下来的资源,不是让我们要去休息、去娱乐,而是要我们把省下的资源更好的、更多的用于我们传统工作。去研究,去发展,去服务社会。这才是智能仲裁真正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第一单元 智能裁判基本理论探索
厦门能见易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CEO、创始人、原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赖华平认为:在当前,我国仅有12万员额法官,但是每年人均办案却有233件。在这样的司法需求和司法供给不匹配的现实条件下,谋求新的变革就成了当务之急。那么传统的中国司法如何解决呢?一般是有两条路径,一条是挖掘内部潜力。另一条则是运用多元化思维。但是所有体制、机制的创新,都不如技术革新来的彻底。正如马克思·韦伯所说:理想的司法模式犹如一台“自动售货机”,一端输入案件事实,另一端根据法律吐出司法判决。但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自动售货机”式的裁判是无法实现的,因为这里的技术关键是如何让算法真正读懂复杂的法律。纵观成文法治史上的新变革,其实归根到底就是复制和模拟法官的裁判。而掌握裁判规则的钥匙就是必须通过降维,转换成AI读懂的语言。其实法官系列规则是一个复杂规则,如何转换成智能语言,就需要通过规则+关键点+争议点的拆分方式。而这个就是所谓的元规则,即A+B=C的构成逻辑。这也是人工智能真正能够运用在司法领域中的关键之所在。人工智能并不可怕,因为可以借助智能科技的力量,让法律看得见、摸得着。不要让法律人的自信、自负,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到临下成为自卑。
浙江工业大学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讲师吴习彧认为:毫无疑问,人工智能是目前的技术热点。但是人工智能与司法,尤其是司法裁判结合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第一点就是形式主义虽然为司法人工智能化铺垫了重要基础,但是这种闭合,有限的法律推理观还无法满足现实司法裁判过程中多样性的要求。第二点就是机器语言在理解和评估案件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短板”,法官“构建性”理解案情的路径与机器存在巨大的差异。那么在类案推送中又有什么问题呢,至少有以下一些问题需要和值得进一步思考的:第一,如何定义“类似案件”,什么是实现“类案类判”案件所需要的事实,为什么案件事实在实现类似案件类似审判时重要?第二,如何确定待决案件与系统推送的类似案件相关联 ,如何定量衡量这种相似性?第三,如何对待待决案件与推送案件在事实方面的差异性?第四,法官群体对“类案推送”信息支持的需求度。对这些问题的合理解读,才是人工智能得以在司法领域运用的基础。在此以加拿大量刑系统失败作为事例,简述它失败的成因有以下几点,1. 如何确立案件相似性比对规则(1)原有的案件事实抽取方式并不合理(2)法官并不精通数学,他们就难以用自己无法理解的语言接收信息 (3)数学论证很可能过于具有诱导性或产生偏见,因为那些貌似“硬”的量化变数,很容易排挤那些“软”的非量化变数 2.法官对当前司法实践信息的需求度3. “类案推送”系统的组织权威性。未来,我国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智能裁判,让我们拭目以待。
bv1946法政学院讲师范兴科认为:司法裁判自“神明裁判”起始,在经历“法官裁判”漫长实践之后,如今将步入“智能裁判”的新时代,考论梳理这一过程,旨在揭示智能裁判的生成与演进逻辑。当下学界或将智能裁判定义为对传统司法裁判的模仿,或者视智能裁判为“高级司法人工智能”,将“初级司法人工智能”仅认定为一种司法辅助工具,排除在智能裁判的定义之外。智能裁判是智能科技与司法实践演进的逻辑必然,应从裁判主体、裁判客体以及主客体关系等层面精准厘定其科学内涵。智能裁判是由人工智能作为裁判主体(部分或完全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对案件做出判决的过程。可从三个维度来解析:主体维度,人工智能作为案件裁判主体(部分或完全的);客体维度,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有需要人工智能做出判断的问题与对象;关系维度,算法是裁判主体与裁判客体关系的关键链接和纽带。目前,机器学习算法突破了“波兰尼悖论”的束缚,通过基于大数据的自我训练、自我学习过程完成参数调整与模型构建,实现算法的自我生产过程,完成算法生产过程及其应用结果与人类行为本身的分离,在具体决策行为中摆脱对自然人的依赖,使人工智能可以独立做出裁判。总之,智能裁判是一个动态和发展的概念,在司法改革和科技创新的视域下,其内涵必将不断充实与完善。
第二单元 智能裁判基本理论探索
bv1946法政学院讲师黄点点指出:近年来,人工智能领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在媒体对诸多相关热点事件的不断渲染中,大有人工智能取代乃至抛弃人类的末世之感。尽管媒体的渲染充满了误读,但人工智能的挑战正在逐渐地从人们的精神世界向现实世界转移,正在变得更加具有客观性。马克斯.韦伯曾以讽刺的口吻提出过“法律自动售货机”的意象,然而由于在所处理问题维度上的根本不同,“法律自动售货机”只是一种注定应当被终结的幻象。不过,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的确会对许多职业产生深远影响。就法律职业而言,其发展也有着内在的必然趋势,不同法律职业的未来取决于其在法律实现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可替代性程度的高低。然而随着密码学、生物学、量子力学等诸多科学研究的进步,加之人工智能程序等的发展,事物的客观规律在真实性证明方面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社会成员之间可以采取更为直接、安全、可信的交往方式,也可以采取更多直接具有合法性证明的法律行为模式。如此,则行为、事实和文书等与真实性和合法性之间的鸿沟便消失了,当行为、事实和文书等本身就意味着真实性和合法性时,作为法律职业的公正员的必要性便会随着公正制度本身意义的减退而逐渐降低,而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活动及法律实现活动的便利性却不会受到任何消极影响。
嘉兴学院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副教授周述荣提出:首先在进行理论探索之前,需要明确一下今天会议主题的价值内涵,对会议主题(智能裁判)的两种可能理解。第一种是,人工智能成为裁判者?第二种是,利用人工智能进行裁判(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大数据存储、识别、分析,为裁判者提供相关信息)。回答第一种的理解,就需要说明当前,我们国家面临的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人工智能已经成为解决该问题的一个必然发展趋势。第二种解读的回答,就需要明确人工智能和人类智慧的各自特征。人类智慧是具有社会历史性、主观能动性、情感性、和散发性特征。而人工智能主要是逻辑性和精确性(精确性强项在于计算)。那么在理解二者特性之后,我们就很容易发现人工智能审判所存在的问题:1、证据分析。2、言词证据的自由心证。3、举证责任的分配。总结而言,就是需要给予经验判断之处可能是人工智能的短板所在。而在人工智能仲裁中,同样存在这样的矛盾,那就是调解的模糊性与人工智能的强逻辑性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1、调解是双当事人相互妥协的结果。2、调解并不严格依法处理,并不能体现法律的准确适用。3、调解结果更具个性化、非标准化,并不具有法律适用上的类推意义。最后,对此我想发出这样的一个疑问,那就是调解结果对人工智能系统的意义在哪里?
平阳县人民法院助理法官李敏指出:智能裁判是指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通过智能司法平台,实现智能审理、裁判的过程。近年来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日渐突出,司法效率亟待提升,同时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取得了很大突破,最高法提出了智慧法院建设。在大数据时代探索如何让数据服务于司法领域工作助力智能审判标准化建设势在必行。智能裁判将以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为特征,全面服务司法裁判标准化,实现同案同判,减少办案压力。但是,智能化裁判也存在只求效率不够精准、只靠教据不具人性化等缺点需要改进,要求培育新时代新型法律人才,操控数据运用以及弥补智能裁判在理性分析及主观创造上的不足。总之,公平正义等司法价值观和法律实证主义等司法理论,共同支撑着智能裁判的前行。方便了当事人参与诉讼,建立了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新模式,破解了案多人少的司法难题,同时形成了类案同判的裁判机制,有效避免了司法自由裁量空间中裁判权的滥用。职业法律人应充分进行科技冲浪,全力吸收综合科技革命的养分,不断用信息时代的知识武装自己,相信通过完善智能裁判系统,培育新型法律人才会使科技更好地服务司法领域,实现裁判标准化,让数据更好地服务司法审判。
主旨报告(二)
清华大学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教授、博导郑尚元老师认为,人工智能在各个学科中都很火,每个学科都涉及到。劳动仲裁的法律较多,依据庞杂,人工智能可以通过比对,来支撑法律依据的抉择。各地裁判依据不同,上级法院的对同类案件的答复也不一样,通过人工智能来比对,可以解决这样的问题。部分仲裁员的法律素质不高,没有法学教育背景,大数据可以提供类案指引,减少错判。人工永远是人工,但是人工后面加上智能,将现代科技加到裁判之中,顺应了时代的发展。经验中与逻辑,运用大数据将全国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上网,并进行分类,为仲裁员做出裁决提供经验上的帮助。减少劳动仲裁的错误率(劳动仲裁一裁终局,不能容忍错判)
西南政法大学胡大武教授提出,法律黑科技存在着不专业、不完整以及不好用的缺点,制约劳动人事争议人工智能发展的因素首先在于存在着懂业务的不懂技术,懂技术的不懂业务巨大的鸿沟。人工智能的核心在于规则和算法。胡教授指出了人工智能实现的五个条件:1、单一、清晰的领域,2、顶尖的人工智能科学家,3、海量的数据4、超大的计算量,5、自动标注数据。最终认为人工智能是可以实现的。
华南师范大学周贤日教授认为,无论从价值判断还是事实判断进行考量,司法裁判都是需要人工智能的,目前也已经实现了部分裁判人工智能化。人工智能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强人工智能三个阶段。目前,正在建设智慧法院,推行审判智能化,构建审判智能系统。提出了当我们实现或将来实现强人工智能或者超强人工智能时,法官将何去何从,法学专业何去何从,软件工程师是否会取代法学人才的问题。广州某法院从立案、远程审判到庭审记录都实现了人工智能化,其中庭审笔录实现了99.5%的准确率。大部分地区都实现了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目前还只是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要实现裁判情与法的融合,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融合,那么我们法学家和技术专家一定要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来解决问题。
第三单元 人工智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应用
温州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邱新楚:介绍了温州市智能仲裁建设的情况,注重线上与线下、本土化与国际化,专业化与多元化的有机结合。建立了金融网络仲裁专业平台、掌上微仲裁和仲裁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三大平台。金融网络仲裁平台实现了在线申请、受理、审理和裁决的一站式解决。温州掌上微仲裁运用了电子签名技术,实现了全程留痕、实名认证、人脸识别等“一入口,全链接”的服务。下一步将深化平台融合,实现手机与PC融合;推进数据整合,探索与人民调解、鉴定、公正、律协之间的合作;开发电子送达平台,智能仲裁服务中心等等。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方维忠指出,在人工智能的大时代背景下,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应当做出那些改进。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呈现出事情杂、时间紧、漏洞多和预算少的特点,由此产生了企业和律师之间的供需不平衡的局面。人工智能可以为客户提供一个法务系统,通过云端服务,对企业的需求进行分类,并形成风险评估;还可以实现对合同的审批,对合同到期进行提醒,还可以管理企业的法律事务等等。人工智能可以建立智能法务系统、知识管理系统和客户管理系统这三个配套措施。
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跃伟认为:神经网络是实现人工智能的基础性技术,但现在这项技术还不成熟,神经网络又分为单层神经网络和多层神经网络。目前人工智能在不要或者仅需少量人工的参与下,可以做出裁判。高级人工智能存在一下三个特点:数据依赖,数据的输入是否够多,是否全面等;人工智能存在黑箱性,无法得知人工智能是否可以做出裁判和如何做出裁判;人工智能高效稳定,出现错误的几率小。在劳动仲裁中运用人工智能可以实现效率优先,同案同判等。同时,人工智能的适用也会出现一些障碍:仍然存在着技术障碍、对于低水平诉讼参与人参与度不高、对证据采用存在问题。
bv1946法政学院讲师柯宇航认为:智慧劳动仲裁的建立是可以实现的,也是必要的。而当前实践中所运用的仅仅是弱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主要应用于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诉讼参与人诉讼服务系统和法院内部管理和决策辅助系统三个领域。在司法领域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会遇到来自伦理和技术两方面的困境,首先会削弱法官在司法中的主体性地位,其次人工智能司法决策无法满足“司法透明性”原则,最后人工智能的发展还存在着诸多无法突破的技术障碍。劳动争议案件具有高度类似性,人工智能在数字计算中有效率优势,智能法律援助具有廉价性,法律与类案推送服务易促成调节,对劳动“碰瓷”的有效预防这五个方面来论述了劳动仲裁中应用人工智能的可行性。在适用人工智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般性和具体性的挑战。我们应当拥抱人工智能,至少不应当否定人工智能。
第四单元 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应用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陈成荣认为:温州市执行的自动化还在建设中,但这是智慧执行的基础性建设。智慧执行建设中存在着法律规范的技术实现和技术进步对制度的挑战两个问题。法律执行的一系列法律规范都要在智慧执行系统中实现,包括正在制订中的强制执行法。智慧执行会更有效率的处理执行中有关计算的问题。目前已经实现了简单案件自动化,与银行、不动资产管理所和车管所等财产登记机关实现了数据自动交互和提取,可以自动划拨被申请人账户中的财产至申请执行人的账户之中,提高了执行的效率,减少了办案压力。执行中的裁判文书比较简单且多为重复性的文书,加之执行案件办案全过程都是在网上操作,因此比较容易实现裁判文书的自动化。目前也已经实现了自动送达,特定主体的自动识别,而智慧执行的难题在于分配方案的自动生成。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经理邹挺谦认为:人工智能裁判的发展日新月异。阿里巴巴的达摩院已经成功开发出了道路交通事故人工智能裁判系统和民间借贷智能裁判系统。区块链3.0时代就是以区块链+人工智能为导向,构建区块链大社会,目前该技术已经在智能合约、文件存储、身份验证、权力证明、股权众筹、社交通讯等诸多领域逐步适用。同时也指出智能裁判使得正义的实现更加容易、更加方便,但这样也会使得正义更加廉价,不会珍惜正义。对人工智能要坚持控制论,人工智能要可控制,因为算法和逻辑终究离不开语言,还需要对人工智能加以伦理道德这个安全阀。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副经理张美权认为:智慧法院的优势在于服务便捷化、审执高效化、司法阳光化和管理科学化。浙江移动微法院通过网上立案、开庭、调解、质证和谈话,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利用照片视频和定位形式、推送信息节点、网上提供执行线索和连线执行现场等手段来化解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在电子送达方面,通过与公安部门、车管部门、淘宝物流以及三大运营商合作来获得当事人信息,对自动生成的文书可以一键选择短信、微信、电子邮箱或移动微法院的弹屏广告来确保文书送达,而后利用邮寄送达轨迹和送达现场照片来进行管理监督。
会议最后,bv1946法政学院经理王宗正教授对此次研讨会做出总结。他指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中的运用已经成为必然,今天所探讨的问题,是未来司法实务界必须面对且亟待解决的问题。此次研讨会,从智能审判的理论、实务两个维度出发,涵盖了法官、律师、学者、技术专家等人员,充分的论证了智能审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给在座参会人员带来了一次思想的碰撞与启迪。也为未来智能仲裁庭的建设形成了理论性的基础。最后,王宗正经理再次感谢与会专家的参与于支持,也祝贺此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总之,本次研讨会主题鲜明,理论和实践交融,不仅有理论界的参与,包括人工智能的公司的实务界都有参与,在讨论中不断有思想的火花碰撞;本次会议成效显著,就智能裁判的诸多问题,比如智能裁判的含义、特征、意义和价值、法律风险、技术障碍等展开充分的论述,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从而有助于我们审慎推进智能裁判建设,促进社会法治建设。同时,还有助于深化相关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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