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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法治大讲坛第三十讲讲座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商事立法模式选择

发表时间:2017-11-27 15:33:44 编辑fzxy 浏览量;




2017年11月27日下午,在公司育英图书馆二楼学术报告厅,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彭真明教授做客温州法治大讲坛。讲座由bv1946法政学院经理王宗正教授主持公司师生近200人聆听了讲座。

讲座中,彭真明教授从学界关于民法与商法立法之争的背景谈起,详细讲述了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民商合一背景下民法典如何处理商事规则;学界主流的观点是另行制定独立的商事通则进行分立式立法,与民法典作衔接性连接。第二个方面是《民法总则》对商法调整的贡献;主要内容有:(一)“营利—非营利”法人分类模式凸显了商主体“营利”的商法属性;(二)构建了商主体制度的基本架构;(三)确立了商事登记的基本制度;(四)将决议行为纳入民事法律体系当中。第三个方面是《民法总则》是民商合一的失败尝试;主要内容有:(一)《民法总则》未能提供同时规范民商事主体和民商事行为的共同性原则和规则;(二)“营利”“非营利”法人的分类不彻底;(三)总则缺乏商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四)总则有关法人的规则过多复制《公司法》的内容;(五)商事登记制度过于简单;(六)缺乏必要的商事总则规则。第四个方面是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主要问题是:(一)如何看待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二)民事立法模式——民法总则+民事单行法还是民法典;(三)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商法通则+商事单行法还是商法典。总结到:在商法通则的主要内容方面,学界并无异议,但在修订民法典时,应将商法的内容从中剥离,另立商法通则与民法典并行实行。

随后,王宗正经理感谢彭真明教授的此次讲座,表示讲座内容对于全院法员工今后学习和研究民商方面具有很重要的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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