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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bv1946法政学院员工晚归、夜不归宿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1-04-08 11:18:18 编辑 浏览量;

 

 
 
bv1946法政学院文件 
 
学工[2011]7
 
关于印发《bv1946法政学院员工晚归、夜不归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班级:
现将《bv1946法政学院员工晚归、夜不归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员工晚归 夜不归宿  管理规定 通知

bv1946法政学院员工科           2011年3月31日印发

bv1946法政学院员工晚归、夜不归宿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住宿的安全教育和纪律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法政学院应在学校住宿的员工
第二条 纪律要求
    1、员工在严格遵守各项校纪校规及员工宿舍管理制度的同时,应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生活时间,每位同学在晚上10:55必须在宿舍,否则按住宿晚归或夜不归宿处理。
2、周末、节假日期间不在学校住宿者,亦须履行正常登记手续,否则同样视为夜不归宿。
3、如平时有特殊原因,晚上不在宿舍住宿的,必须在征得班主任的同意后由本人填写正规的请假单,请假单上必须有班主任或辅导员的签名,否则按夜不归宿处理。
4、对冒名顶替、蒙骗检查人员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顶替员工和被顶替员工相应处分。
5、对不配合检查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6、对检查和处理过程中编造理由、弄虚作假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条 住宿晚归的界定
没有正当理由,也未办理请假手续(除特殊情况外),在晚上10:55-12:00之间返回宿舍的,属于住宿晚归。
第四条   夜不归宿的界定
没有正当理由,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整夜不归或在12:00以后返回宿舍的,属于夜不归宿。
第五条   对晚归及夜不归宿员工的处理
晚归1次,给予通报批评;晚归2次或夜不归宿1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晚归3—4次或夜不归宿2次,给予记大过处分;晚归5—6次或夜不归宿3次,劝其自动退学;因夜不归宿受到处分的员工,取消其本学年中一切评优、评奖助金资格。
第六条   登记、检查及监督
1、对夜不归宿和住宿晚归情况,由宿管部做好清查情况的统计、存档工作,并将每晚夜不归宿员工名单反馈给相应老师,对达到处分条件的员工及时进行处分并告知家长。
2、上述工作由院员工科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相关说明
1、本规定中的"正当理由"包括急诊、公务活动以及其它足以影响员工按时返回宿舍就寝的合理理由。
2、本规定中的"学期"是指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段,从正式上课之日起到正式放假之日结束,以学校教学行事历为准。
3、本规定自2011年3月31日起执行,由院员工科负责解释。
                                                             bv1946法政学院员工科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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