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2009年学校岗位聘任中"高职低聘"人员暂定一年的低聘期已满。根据《bv19462009年岗位聘任指导意见》(行政〔2009〕98号)、《bv19462009年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实施方案》行政〔2009〕115号)、《关于岗位聘任中"高职低聘"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行政〔2009〕193号)规定,现就"高职低聘"人员岗位重新聘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任条件
因科研业绩分达不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要求的"高职低聘"人员,符合《bv19462009年岗位聘任指导意见》的基本条件,并已经达到相应岗位科研业绩分(自2004年6月1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止)的要求,2009—2010学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可以申请重新聘任。
二、聘任程序:
1、个人申请。应聘人员填写《bv1946教学科研岗位应聘表》(见附件1)或《bv19462009年辅导员、管理、教辅和工勤岗位应聘表》(见附件2),并将《应聘表》(一式2份)和相关材料(科研业绩有关佐证材料的原件1份),于2010年9月17日前送交所在学院、部门。
2、学院审查推荐。学院对应聘人员的科研业绩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和聘任意见,于2010年9月21日前报学校人事处(707B)。
3、学校审核。人事处会同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对应聘人员的科研业绩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4、发文聘任。学校审批后,统一发文公布聘任结果。
三、科研业绩分的计算
科研业绩分按照《bv1946科研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行政〔2007〕17号)、《bv1946艺术创作奖励和业绩计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行政〔2007〕314号)、《bv1946科研奖励政策补充规定》(行政〔2010〕102号)、《bv1946科研业绩计分办法》(行政〔2010〕103号)等文件的规定计算。科研业绩分以科学技术处和人文社科处认定为准。
四、应聘岗位和聘任期限
经学校批准同意重新聘任岗位的人员,重新聘任的岗位等级为:具有正高级职务的聘为四级岗位、具有副高级职务的聘为七级岗位、具有中级职务的聘为九级岗位。其聘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
附件:
《bv1946教学科研岗位应聘表》 /uploads/soft/100910/AAA.doc
《bv1946辅导员、管理、教辅和工勤岗位应聘表》 /uploads/soft/100910/BB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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