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关于实施温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温财国库〔2012〕547号)规定,市级预算单位9月1日起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件)。因此,公司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较大(10000元及以上)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
2.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3.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支出。
4.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公务接待费除外)。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学院、部门负责人和计财处批准。
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报销注意事项
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支付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使用现金支付的书面"情况说明",报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后,计财处相关负责人核准,予以报销。
四、接待费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规定
接待费支出按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温委办发〔2012〕80号)规定,不论金额大小,严格按照公务卡消费制度刷卡消费,实行一次一结算,不得签单、赊账。
计财处
20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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