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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教育厅《2015年浙江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专栏》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03-12 15:02:25 编辑 浏览量;

项目简介

"浙江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是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浙江省共同设立的地方合作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浙江省财政共同资助我省省属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研修、学习。2010年以来,共录取699名高校教师出国研修。选派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3-6个月)和访问学者(留学期限 6个月或12个月)。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条件的浙江省省属高校教师均可申请。该项目出国人员的选拔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我厅共同组织。录取后,按照国家公派办理出国手续;在外期间,纳入国家公派统一管理。有关申报要求、程序可参见《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浙江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的通知》(近期将公布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zjedu.gov.cn)"国际交流"栏目)。

2015年"地方合作项目"网上报名

一、报名网址:http://apply.csc.edu.cn

二、报名时间:2015年4月6日-4月20日

具体报名注意事项已在国家留学网(http://apply.csc.edu.cn )"2015年西部与地方合作项目专栏"内公布,请在进行网上报名操作前仔细阅读。  

Q&A

Q: 我还没有国外单位的邀请函,可以申报这个项目吗?

A:不可以。2014年开始,申请人须提前获得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方可申报,如无正式邀请函不予申报该项目。  

Q: 今年面上项目通知中专门提到外语专业教师应报区域问题和外语人才项目,外语教师可以报浙江省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吗?

A:可以  

Q: 邀请函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A:申请时需提交正式邀请函,一般应由外方教授/邀请单位签发,并使用邀请单位专用信纸打印(PDF格式也可),邀请函需包含以下内容:

1. 基本信息:姓名、国内单位等;

2. 留学身份: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

3. 留学期限:明确到起止年月

4. 留学专业、课题或研究方向;

5. 工作语言、是否符合接受方外语水平要求;

6. 资金资助情况;

7. 外方负责人签字(含电子签名)与联系方式。  

Q:我外语目前还不符合要求,可以申报这个项目吗?

A: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要求,留学人员外语水平需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请仔细阅读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条件者,如系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本项目,但须提供可以反映其外语水平的专门的外语考试成绩证明。派出前,留学人员外语水平需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

Q:我通过了BFT考试,这个成绩公派留学认可吗?

A: 不认可,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请参考以下链接:http://www.csc.edu.cn/Chuguo/365e1c5f6c4a4f18b11ef606f27fda15.shtml  

Q:留学单位可否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

A: 不可以。  

Q:我已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2015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1月份报名),还可以申报浙江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吗?

A: 目前,2015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还未公布录取结果,如果在申报浙江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前录取结果公布,明确淘汰的人员可以申报该项目。  

Q:我提交申请时报的是美国,录取后可以换一个国家吗?

A: 不行。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从2010年开始,项目录取人员留学国别一经录取,不再更改。  

Q:我提交申请时报的留学单位录取后可以换吗?

A: 不行。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从2014年开始,地方合作项目申报必须提供正式邀请函,录取也是根据您提交的留学计划,因此项目录取人员一经录取,不得更改留学单位。  

Q:录取后,留学资格有效期限是多少?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因某种原因未派出,可以延长留学资格有效期吗?

A: 2015年项目留学资格有效期限为1年,即2015年申请人被录取后,留学资格保留至2016年12月31日,国家留学基金委不再受理延期的要求。从我厅项目管理的角度,我们希望尽可能实现"当年选,当年派"。请合理安排工作,确保按期派出。  

Q:2015年评审工作有变动吗?

A: 2015年评审工作与2014年大体一致,不再实行联合评审(即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我厅组织专家组对留学人员进行面试),我省初审后,按录取计划的1:1.2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留学基金委将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或通过视频面试,确定最终录取人员。  

Q:网上报名时,我们选择的项目名称是不是"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

A: 不是,我们的项目名称在留学基金委网上申报平台中为"西部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请勿选择"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2014年有部分教师选择此项目,导致报名未成功。  

Q:报名时间截止后发现网上报名没有成功,可否重新再报?

A: 不可以。请各位申请人务必确认网上报名成功,报名截止后将不再开通网报平台。没有网报信息,我们无法受理您的申请。  

Q:网上提交申请后,还可以撤回修改吗?

A: 我厅未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接收您的申请表前,你可以随时将已填写的网上申请表体回并进行修改,但必须在项目申请截止日期前重新提交并打印。请确保打印后不再修改,否则会导致纸质材料上条形码与网上不一致,我们无法受理你的申请。  

Q:我去年已申报过这个项目,没有被录取,今年网上报名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去年的帐号?

A: 不可以,您需要再注册一次,使用新的帐号提交申请。  

Q:网上报名"参加现工作时间"是指什么?

A: 是指到对应的"现工作单位"的时间。

Q:纸质申请表右下角的识别编号必须与网上材料的编号一致吗?

A: 是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并递交材料后会产生一个识别编号,每做一次修改,这个编号都会改变。申请人最后递交的纸质申请表的编号必须和网上最终提交时的编号一致。

Q:单位推荐意见如何填写?

A: 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网上报名阶段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上级批准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应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同时将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填写的推荐意见输成word文档(不超过500字),以单位+姓名命名后打包发电子邮件至lavenderchan2003@aliyun.com。  

Q:该项目的资助标准是多少?

A:该项目纳入国家公派统一管理,因此项目资助标准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资助标准一样。访问学者资助标准约人均15.6万元/年(人民币)。根据研修时间、研修地区不一样有所区别。 

Q:我已经在国外研修,是学校公派(或自费),可以申请该项目,直接转为国家公派身份吗?

A:不可以。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以及经费来源方式完全不同于单位公派留学人员,从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交纳保证金,到领取签证机票以及《报到证》等诸多手续,涉及单位和环节不同,无法直接转为国家公派身份。  

Q:我联系了国外学校,邀请我2015年下半年出国研修,时间上是否来得及?

A: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地方合作项目选派时间安排,8月公布录取结果,但因为我省和国家留学基金委还有经费结算的过程,根据往年操作经验,10月或11月才能发放录取通知书,收到录取通知书后,教师还需办理同意派出函、存保证金、护照签证等手续,建议与国外单位联系时尽量将访问时间安排在2016年2月以后。  

Q:我联系的英国学校,需要收取bench fee,这个费用国家能承担吗?

A:赴英人员,需要交bench fee的,应在邀请信中注明具体金额,出国后向我驻英使馆教育处申请报销。留学期限为一年以上的,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英镑;留学期限为6个月的,最高报销限额为500英镑。超出部分由本人自理。邀请信中未注明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Q:我申请留学期限为1年,录取后,我在外因研究需要,可以延长留学期限吗?

A:不可以。留学人员不得延长留学期限,否则按违约处理。请在申报前慎重考虑,根据研修计划申报留学期限。  

Q:我申请留学期限为1年,录取后,因学校工作需要,可以缩短留学期限吗?

A:不可以。专家录取的留学期限是按留学人员的研修计划而定的,留学人员不得随意缩短留学期限,否则按违约处理。请在申报前慎重考虑,根据研修计划申报留学期限。  

Q:我被该项目录取后,如因种种原因不能成行,怎么办?

A:因该项目竞争激烈,为充分发挥项目效益,我们希望各位被录取教师按期派出。请各位教师在申报前充分考虑教学、家庭等因素,录取后如确实无法成行,需提前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由教育厅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经留学基金委审批同意后,申请人2年内不得申报国家公派项目。如无故放弃录取资格,国家留学基金委将给予个人5年不得申报国家公派项目的处罚。我厅也将向全省高校通报,并对个人、单位进行一定的处罚。

 

                                                                                                           人事处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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