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陈东升 法制网通讯员 钟轩
继北京秀水豪森服装市场因为其商户出售假冒名牌商品提供便利被北京二中院判决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06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之后,温州南亚箱包服装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商城")"重蹈覆辙",因相同原因被国际奢侈品大牌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以下简称"LV公司")告上法庭。
9月1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bv1946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温州中院副经理陈有为亲自担任审判长,来自bv1946法政学院近四百名师生旁听了该案的庭审。之所以选择在大学校园公开开庭,陈有为副经理告诉记者,温州中院今年与bv1946建立了全面合作关系,共建教学科研合作平台。将法庭搬入高校,每年在bv1946公开开庭审判一些典型案件,正是合作内容之一。
庭审中,LV公司诉称,作为一家在法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其在中国拥有四枚涉案注册商标,这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包括手提袋、钱包、钥匙夹等。其中的"大写字母LV"注册商标及"全拼外文"注册商标曾被我国法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我国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而南亚商城系"温州南亚箱包服装商城"的举办者,拥有196个商位,涉案的五个商位均存在出售假冒"LV"注册商标箱包的行为。2011年11月7日,LV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五家商铺用较低的价格各购买了一件假冒"LV"注册商标的商品,并提交了公证书证明了该事实的存在。同年12月12日,LV公司向南亚商城发出了"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警告函",要求经营场所在7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商城内不再有任何形式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三个多月后,LV公司发现,南亚商城涉案商铺中仍有一家在销售假冒的LV商品,随即再次购买假LV商品,并对证据进行公证。
LV公司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南亚商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而南亚商城则辩称,其只是向出售侵权箱包的摊主出租摊位,其自身并未实施销售行为,个体的销售行为与商城无关,因此没有侵犯原告权利;同时,前后两次取证过程中,同一摊位的经营业主已发生变化,并不存在重复侵权行为,故不同意LV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LV公司对涉案的四枚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而被告开办、经营管理的南亚商城内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为皮夹、卡包,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且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销售价格畸低,仅为人民币50-70元,制作工艺粗糙,应当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
被告作为南亚商城的开办者、经营者,其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箱包、皮具的销售,其对鞋服、箱包行业知名较高的商标应具有相当的识别能力。根据与各商户所签合同的约定,其有权对市场内商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采取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等管理措施,这也是南亚商城应尽的义务。但商城在收到LV公司的警告函后,没有积极回复函件,协商纠正方法,亦没有请求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对销售侵权产品的商户采取检查、处罚措施,更没有对警告函所列明销售侵权商品的商户采取管理措施,制止各商户的侵权行为。在LV公司发出警告函后三个月,南亚商城的B3摊位仍在销售侵权产品。说明南亚商城未尽到管理者的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对LV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责令南亚商城立即停止侵害LV公司涉案四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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