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松花江污染事件、康菲溢油事件等环境污染事故不断发生,环境侵权问题日益严峻,有关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建立专门环境保护审判庭也在国内几十个法院进行实践。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益诉讼作出了回应,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再度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温州法治大讲坛于2012年5月8日晚在bv1946育英图书馆学术报告厅迎来第七讲。国家社科基金评审专家、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专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环境保护法》等多部法律立法及修改首席专家、武汉大学环境研究所所长王树义教授就环境法实务和研究的两个热点问题——环境司法专门化与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专题讲座。
对于环境司法专门化问题,王教授首先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内涵进行了剖析,环境司法专门化是指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法院由专门的审判机构(包括环保法庭、环境审判合议庭及环境法官等)对破坏环境的案件所进行的专门审理,也即环境审判的专门化。根据美国乔治•普林和凯瑟琳•普林夫妇的考察,全球共有40个国家设有300个环保法庭或法院,只是名称有别。而我国也对环境司法专门化也进行了探索。早在1988年,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尝试建立环保法庭,但无果而终。此后20多年国内没有提出环保法庭的设置问题,直到2007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设立第一个环保审判庭,由此拉开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序幕,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有15个省、直辖市建立环保审判庭,其中,共有一个高级人民法院、10个中级人民法院和49个基层人民法院建立专门的环保审判机构。
王教授指出,环境审判专门化是现代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基于环境案件的特点、特殊性以及审理的复杂性,环境审判专门化是环境案件有效解决的保障。环境审判专门化也是解决日益增多的环境案件的客观要求。环境审判专门化还有利于鼓励人们提起环境诉讼,减少群体性事件和冲突的发生,有利于环境法的正确有效执行。
环境审判专门化的建立具有可行性,有可资借鉴的国外立法,也有法律依据。对于目前争论比较大的关于环保审判机构设立的法律依据问题,王教授有自己独到的分析,还指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根据《宪法》第124条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保审判庭大家认为有法律依据,但对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保审判庭则有争议,很多学者认为没有法律依据。王老师认为可以环保审判庭作为人民法庭的特殊形式对待,由此只需要进行司法或立法解释便可。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王教授对其内涵、建立的原因、必要性以及有关制度构建进行了阐述。
王教授首先结合学界的研究对公益诉讼的定义进行全面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界定,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侵害环境或者侵害之虞,任何公民、法人、公共团体等为维护环境公益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形式,有的学者认为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有的认为还包括刑事公益诉讼,有的认为更广泛,除前述三种形式之外,还包括宪法公益诉讼。王教授认为,公益诉讼不仅仅存在于环保领域,还存在教育、劳动、产品质量等领域。就环境公益诉讼而言,应该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产生主要因为环境损害得不到有限救济,而国家机关在维护公益利益上具有执法的不足,因此,设立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追究损害环境的加害人的法律责任,防止侵犯环境公益行为的发生,以维护环境公益,同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王教授还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争点、难点和重点进行阐述,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观点。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理论界有两种观点:"有限原告论"和"泛原告论"。王教授认为,无论如何,个人应当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否则就不叫环境公益诉讼。王教授还主张应对环境审判的特有程序规则进行深入研究。
王教授还指出,在我国,虽然环境公益诉讼属立法空白,但鉴于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尤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案件突高发期,传统诉讼制度无法有效的应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建立还具有可行性,国外具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可资借鉴。日前,《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进入立法议程,修改草案中写入了公益诉讼,但目前对该制度进行讨论时又被取消。虽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立法道路异常艰难,但王教授坚信,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必将实现,且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将公益诉讼写入其中,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曙光初露。
王教授的讲座深入浅出,娓娓道来,有理论,也有实践;有对历史的深入考察,又有对现实的深入剖析,还有对未来的展望;既结合中国实际,又考察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一展现大家风采,给温州法学界带来一场丰盛的学术盛宴。温州实务界的律师们意犹未尽,在讲座后结合自己的实践,对当前环境诉讼中一些难点和疑点问题向王教授提问,王教授一一进行详细解答。在专题讲座之前,还举行了隆重的王树义教授的"bv1946兼职教授"聘书颁发仪式。王树义教授欣然表示,今后将对公司团队建设等给予大力支持。本次讲座由温州市政法委、bv1946、温州市法学会、温州市律师学会和bv1946法政学院主办,bv1946法政学院钭晓东副经理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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